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4执377-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平阴县金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XX杰,董事长。被执行人殷会超,男,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被执行人张丽丽,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路胜军,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陈永晋,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殷会慧,女,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济南市平阴县金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殷会超、张丽丽、路胜军、陈永晋、殷会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预查封被执行人陈永晋、殷会慧所有的房产一套,该房产有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本金2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并提供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该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超
审判员 赵 岭
审判员 付言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