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17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被执行人单范明。被执行人马远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商初字第619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单范明、马远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执行款人民币120万元及利息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院于2016年5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单范明登记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吴宁镇西门新村西12幢54号A座的房产(权证号码:东房权证吴宁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单范明登记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吴宁镇西门新村西12幢54号A座的房产(权证号码:东房权证吴宁字第××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志强
代理
审判员 胡航晓
代理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金飞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