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4执216号

李朋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朋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216号移送单位获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朋雷。关于获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李朋雷罚金一案,所依据的(2014)获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获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学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光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