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975号申请执行人张加荣,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被执行人潘建忠,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张加荣与被执行人潘建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21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不当得利款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潘建忠名下银行账户已先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冻结,本院冻结属轮候,现无可划拨的银行存款,且无房产及车辆信息,本案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2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凤明
审判员 吴义忠
审判员 张朝炼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立梅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