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71执321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希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上坭村东堤。
法定代表人:李兵。
被执行人:程孝丽,女,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执行人:张观浩,男,汉族,1964年4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程孝丽、张观浩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程孝丽、张观浩的银行存款239289.19元(详见协助扣划或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如扣划或冻结存款不足额,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程孝丽、张观浩相应价值的以下财产:(一)查封被执行人程孝丽位于中山市石岐区中山二路25号402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03)易23××57;房产证号:C1××29];(二)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程孝丽名下的号牌为粤T×××××小汽车一辆。(三)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张观浩名下的号牌为粤T×××××小汽车、粤T×××××摩托车各一辆。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责令被执行人在财产查封、扣押后十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上述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锡容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卓登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