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1288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平。被执行人张家界永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宋兴刚,经理。被执行人赵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建平与被执行人张家界永安建材有限公司、赵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强应该给申请执行人周建平支付货款1790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8元,被执行人张家界永安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周建平与被执行人张家界永安建材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家界永安建材有限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完了全部义务。本案已执行到位11325元,下欠部分应该由被执行人赵强负责继续清偿的未能执行,现因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赵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建平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松标
审判员 陈良升
审判员 袁义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庆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