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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3民初449号

原告于海鸥与被告杜阳、郭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鸥,杜阳,郭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449号原告于海鸥被告杜阳被告郭威审理中,原告提供的被告郭威的住址无法送达,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其他明确住址,致使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郭威的明确住址,故应当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海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

审 判 长  周立永

审 判 员  马 鑫

人民陪审员  屈艳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崔新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