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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5民初402号

冯某某与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冯纪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新渠道业务部,周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402号原告冯纪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新渠道业务部。被告周胜。本院在审理冯纪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险湖南分公司新渠道业务部,周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纪超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维江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纪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冯纪超承担。

审判员 :唐参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佳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