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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4民初2103号

陈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4民初2103号

原告:陈某。

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员 余立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赵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