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4民初2103号
原告:陈某。
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员 余立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赵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