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861号
原告:青岛森逸国际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住青岛市黄岛区xxx。
法定代表人:金明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昌邑诚发机械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昌邑市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森逸国际船舶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昌邑诚发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青岛森逸国际船舶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58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薛志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存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