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240号原告肖桂芝,女。原告李斌,男。委托代理人赵颖,女,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密山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朱伟东,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桂芝、李斌诉被告密山市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肖桂芝、李斌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桂芝、李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桂芝、李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结案故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肖桂芝、李斌负担。
审 判 长 张爱民
审 判 员 李广波
人民陪审员 李吉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玉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