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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240号

原告肖桂芝、李斌诉被告密山市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肖桂芝,李斌,密山市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240号原告肖桂芝,女。原告李斌,男。委托代理人赵颖,女,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密山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朱伟东,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桂芝、李斌诉被告密山市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肖桂芝、李斌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桂芝、李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桂芝、李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结案故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肖桂芝、李斌负担。

审 判 长  张爱民

审 判 员  李广波

人民陪审员  李吉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玉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