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2民初360号
原告:乌苏市亚盛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苏市312国道南侧农机市场*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常金虎,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乌苏市亚盛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金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常金虎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无法通知被告常金虎应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乌苏市亚盛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投递费124元,由原告乌苏市亚盛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24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亚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明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