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被执行人湖北凤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凤池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北凤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凤池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义务,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湖北凤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和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邵国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凤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