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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北凤池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凤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5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湖北凤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凤池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2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被执行人湖北凤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凤池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2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北凤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凤池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义务,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湖北凤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和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邵国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凤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