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673号罪犯毕庆庆,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博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滑刑初字第50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毕庆庆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安中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3年7月4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毕庆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毕庆庆于2012年正月份,被闪某某叫到家中,称自己开矿需要雷管,但要丁某某拿些样品试用。之后丁某某从段某某手中拿到40枚雷管样品送到闪某某家中让毕庆庆拿走试用。被告人毕庆庆试用后于2012年4、5月份从丁某某手中购买雷管1750枚用于开矿。罪犯毕庆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毕庆庆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毕庆庆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毕庆庆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21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彩霞
审判员 梁晓辉
审判员 郭 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靳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