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81民初300号
原告:张德来,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委托代理人:张小青,浙江金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光天,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被告:叶先琴,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被告:浙江晟昱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松溪弄工业区块香炉脚*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季朝军,任执行董事。
被告:季朝军,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原告张德来与被告郭光天、叶先琴、浙江晟昱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季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德来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德来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德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张德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程元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