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前执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罗改翠,女,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敖镇防疫站集资楼。被执行人白峰,男,蒙古族,行政办事人员,地址敖镇畜产小区。申请执行人罗改翠与被执行人白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2014)鄂前执字第789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具备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皓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