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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前执字第789号

罗改翠与白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改翠,白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前执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罗改翠,女,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敖镇防疫站集资楼。被执行人白峰,男,蒙古族,行政办事人员,地址敖镇畜产小区。申请执行人罗改翠与被执行人白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2014)鄂前执字第789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具备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皓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