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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1801号

徐某与胡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徐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801号

原告:徐某,199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胡某,1995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胡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陈夕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