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3执112号申请执行人薛某,男,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华县华州镇赵村种东组。被执行人华县华州镇赵村西种组。法定代表人杨永红,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薛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民初字第0083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华县华州镇赵村西种组借款本金及该款从1995年6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并归还1995年5月31日之前的借款利息54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于2016年2月4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系村民小组,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向镇政府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拟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系村民小组,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向镇政府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华民初字第00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弥继峰
审 判 员 冯继忠
代理
审判员 李根平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 记 员 侯广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