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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刑更1157号

罪犯夏永祥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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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刑更1157号罪犯夏永祥,男,1970年3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4)仁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永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于2014年3月11日交付执��。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永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夏永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夏永���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伍志敏(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