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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民初655号

熊思胜与李鑫追索劳动报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熊思胜,李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655号原告熊思胜,男,生于1963年11月2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李鑫,男,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思胜诉被告李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思胜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思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栀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皓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