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7157号原告黄曼,女,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代理人钱平。被告唐华杰,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曼诉被告唐华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曼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丝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