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48号申请执行人孙金余,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李国棋,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施苏春,女,1957年5月20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申请执行人孙金余与被执行人李国棋、施苏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金东孝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款1073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微
审判员 胡茂弟
审判员 吴根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来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