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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434号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金生、单圣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金生,单圣英,刘艳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地址:成武县永昌路69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久福,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姜金生,农民。

被执行人:单圣英,农民。

被执行人:刘艳平,农民。本院在执行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金生、单圣英、刘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成商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海龙

审判员  邵全喜

审判员  袁玉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灿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