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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民初1239号

孙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1239号原告孙某,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谢贵运,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林某,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缪彬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