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1239号原告孙某,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谢贵运,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林某,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缪彬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