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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257号

贾海山与焦长征、赵四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贾海山,焦长征,赵四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257号原告贾海山。委托代理人汪梅霞。被告焦长征。被告赵四胜。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海山诉被告焦长征、赵四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海山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海山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焦长征、赵四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海山撤回对被告焦长征、赵四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贾海山承担。

审 判 长  王光利

审 判 员  王永静

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梦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