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257号原告贾海山。委托代理人汪梅霞。被告焦长征。被告赵四胜。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海山诉被告焦长征、赵四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海山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海山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焦长征、赵四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海山撤回对被告焦长征、赵四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贾海山承担。
审 判 长 王光利
审 判 员 王永静
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梦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