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8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西樵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金南路202首层及第五层,组织机构代码89379336-9。
负责人:周子勇。
被执行人:陈键华,男,汉族,1986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
被执行人:陈绍源,男,汉族,1963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
被执行人:李小翠,女,汉族,1987年3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
被执行人:罗连凤,女,汉族,1969年6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归还591813.21元等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的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等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两部车辆(车牌号:粤E×××××、粤E×××××),但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该车下落致本案无法对其进行处理。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现于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8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 龙
审 判 员 季 鑫
代理
审判员 姚莉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嘉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