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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执316号

阙晓峰与戴金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阙晓峰,戴金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316号申请执行人阙晓峰。被执行人戴金法。申请执行人阙晓峰与被执行人戴金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丽遂商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阙晓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戴金法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阙晓峰代偿款58890.95元,现执行到位2000元,尚欠代偿款56890.95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戴金法的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信息反馈。现被执行人戴金法暂无履行能力,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阙晓峰申请(2016)浙1123执3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123执3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法贵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叶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