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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执95号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金国、吕景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金国,吕景来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95号申请执行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文星,该社社长。被执行人吕金国。被执行人吕景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商初字第30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凤章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高国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