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95号申请执行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文星,该社社长。被执行人吕金国。被执行人吕景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商初字第30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凤章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高国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