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1830号原告胡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吴京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颖赜 微信公众号“”
胡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1830号原告胡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吴京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颖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