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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1830号

胡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1830号原告胡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吴京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颖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