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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2073号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史剑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剑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2073号

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范江岸路198弄3号603室。

法定代表人:何晓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波,该公司员工。

被告:史剑耀,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剑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禹伯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记员 俞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