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5170号原告俞永明,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赵婷婷,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奇宏,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杭州亚罗特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楼家塔村。法定代表人夏丽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永明诉被告楼奇宏、杭州亚罗特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俞永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楼奇宏、杭州亚罗特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俞永明撤回对楼奇宏、杭州亚罗特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俞永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阳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