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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3742号

陈富根与李满元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5-15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当事人
陈富根,李满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3742号

原告:陈富根,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李满元,女,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原告陈富根与被告李满元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富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富根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卢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戴盛?PAGE?2??PAGE?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