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568号申请执行人梁羽,女,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傅先巧,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梁羽与被执行人傅先巧离婚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388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傅先巧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羽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傅先巧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傅先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傅先巧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梁羽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5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超
代理
审判员 郝志国
代理
审判员 黄 雄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苗玉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