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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488号

本院生态资源(少年)审判庭、赤黑扯比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3-08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赤黑扯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48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生态资源(少年)审判庭。被执行人赤黑扯比,男,1995年8月30日出生,彝族,农民,住所地四川省布拖县。关于征缴被执行人赤黑扯比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5)涵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2016年3月起至5月期间,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执行人赤黑扯比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再次依法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陈国贵执行员  吴元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