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57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日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王爱玲,经理。
被执行人:陈银生,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申请执行人青岛日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银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初字第22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案款1414796.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25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王连敬
审判员 李嘉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同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