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滨执字第01955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桃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无锡市梁溪路桃源居小区内。负责人陈忠惠,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无锡市文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勤新私营经济园钱姚路88-128号。法定代表人赵小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桃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下称桃源居业主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无锡市文博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文博置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锡滨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确认:无锡市文博置业有限公司应赔偿无锡市桃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有关无锡市梁溪路735号建筑物二楼包括原有楼梯间未及时交付的租金损失,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8月9日止按照鉴定结论103685元计算,从2009年8月10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按42000元/年计算,定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6万元,此后每年6月底、12月底各支付6万元直至清结。款项付至本院。无锡市文博置业有限公司如有一期付款逾期,无锡市桃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就全部尚欠款申请立即执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元,鉴定费用1800元由无锡市文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因文博置业公司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桃源居业主委员会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向包括江苏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在内的多家银行、无锡市房屋登记中心、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后得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执行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锡滨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明执行员 沈卜铭执行员 钱伟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