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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2470号

刘某某与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2470号原告刘某某,男,出生于1978年6月15日,汉族。被告靳某某,女,出生于1983年12月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建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