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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民初521号

原告范明安与被告范明文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纠纷
当事人
范明安,范明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521号原告范明安,男,197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曹凤海,武城兴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范明文,男,197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少杰,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明安与被告范明文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明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