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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保259号

黄波、泸州展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3-15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波,泸州展望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保259号申请人黄波,男,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泸州展望置业有限公司。住址泸州市龙马潭区大通路18号2幢6至7层35号。法人代表:牟泰军。组织机构代码:72086033-2。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财保260号号民事裁定,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泸州展望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展望.蓝爵世家”商住小区x幢x单元x层商业xx、xx、xx号商铺。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查封申请人黄波提供保全担保的财产:

一、座落于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xx号x幢x层x单元x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龚世春(房权证号码: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号)。

二、座落于泸州市纳溪区李子林xx号楼,房屋所有权人:杨宏杰(房权证号码:泸房权证纳溪字第××号)。

三、座落于泸州市纳溪区李子林x号楼x号,房屋所有权人:杨宏杰(房权证号码:泸房权证纳溪字第××号)。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财产或擅自支付存款,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朝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