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336号
原告:张怀福,男,1951年3月13日出生。
被告:黄洪彬,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
被告:无棣县恒信物流公司。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怀福于2016年5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怀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怀福负担。
审判员 王伟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万光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