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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1336号

张怀福与黄洪彬、无棣县恒信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怀福,黄洪彬,无棣县恒信物流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1336号

原告:张怀福,男,1951年3月13日出生。

被告:黄洪彬,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

被告:无棣县恒信物流公司。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怀福于2016年5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怀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怀福负担。

审判员  王伟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万光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