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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540号

连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俊芳、谢福妹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连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俊芳,谢福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连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连城县莲峰镇石门湖7号。法定代表人黄啟兴,职务局长。被执行人杨俊芳,男,1985年5月6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谢福妹,女,198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连执审字第51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连执审字第51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立宏

审  判  员  罗婕妤

审  判  员  林隆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  彭仁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