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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执85号

申请执行人王樱菲与被执行人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樱菲,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91执85号申请执行人王樱菲。法定代理人王春亮,市民。被执行人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组织结构代码66930161-4,住所地菏泽市天香路788号。法定代表人殷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菏开民初字第887号民事调解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菏开民初字第8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广科

审判员  宋时灿

审判员  石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秋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