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91执85号申请执行人王樱菲。法定代理人王春亮,市民。被执行人菏泽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组织结构代码66930161-4,住所地菏泽市天香路788号。法定代表人殷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菏开民初字第887号民事调解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菏开民初字第8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广科
审判员 宋时灿
审判员 石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秋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