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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执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双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刘双双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4执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李秉章,行长。被执行人刘双双,女,住庄河市光明山镇。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双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4466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案涉房屋不具备执行条件,且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04执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包军华

代理

审判员  王 帅

代理

审判员  迟永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