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263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正学,陕西海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菊侠,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坊镇,农民。系原告刘某某之妻。被告合阳县坊镇和阳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秦某某,该村党支部书记。被告龚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培杰,合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合阳县坊镇和阳村民委员会、被告龚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广学
人民陪审员 秦 宏
人民陪审员 李 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巧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