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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民初263号

刘某某与合阳县坊镇和阳村民委员会、被告龚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合阳县坊镇和阳村民委员会,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4民初263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正学,陕西海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菊侠,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坊镇,农民。系原告刘某某之妻。被告合阳县坊镇和阳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秦某某,该村党支部书记。被告龚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培杰,合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合阳县坊镇和阳村民委员会、被告龚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广学

人民陪审员  秦 宏

人民陪审员  李 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巧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