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穗海法执信字第637号本院在执行周行申请执行王俊、邹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行申请将被执行人王俊、邹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王某、邹某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俊(公民身份号码44030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