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033号之一原告曾玮斯,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冯树聪,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戈海峰,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玮斯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戈海峰名下所有的位于龙岗区龙城街道全盛御景湾花园房产,同时由担保人提供所有的位于龙岗区中心城尚景花园房产作为担保。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5月12日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作出(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0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依据该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相应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告已经依据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原保全查封措施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戈海峰名下所有的位于龙岗区龙城街道全盛御景湾花园的查封;
二、解除对案外人共有的位于龙岗区中心城尚景花园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卢 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永超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