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2958号
原告:董仙忠。
委托代理人:徐嘉薇,北京中润(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建荣。
被告:肖莉。
原告董仙忠为与被告阮建荣、肖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阮建荣、肖莉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晨田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仙忠的委托代理人徐嘉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建荣、肖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阮建荣、肖莉系夫妻,于2005年3月16日登记结婚。被告阮建荣分别于2016年3月2日、2016年4月6日向原告董仙忠借款30000元、100000元,共计借款130000元,并各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事实。借款后,被告阮建荣至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阮建荣向原告董仙忠借款130000元,有被告阮建荣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另因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阮建荣、肖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阮建荣、肖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董仙忠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按本金130000元自2016年5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阮建荣、肖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张晨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丁俊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