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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执632-1号

童兴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童兴华,秦广财,合肥长丰县宏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632-1号

申请执行人:童兴华。

被执行人:秦广财。

被执行人:合肥长丰县宏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朱巷镇。

法定代表人:卜秀宏,经理。申请执行人童兴华与被执行人秦广财、合肥长丰县宏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21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秦广财有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秦广财赔偿款人民币19704.3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