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632-1号
申请执行人:童兴华。
被执行人:秦广财。
被执行人:合肥长丰县宏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朱巷镇。
法定代表人:卜秀宏,经理。申请执行人童兴华与被执行人秦广财、合肥长丰县宏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21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秦广财有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秦广财赔偿款人民币19704.3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