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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7474号

王委与许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委,许国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07474号

原告:王委。

委托代理人:吴淑洁,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国平。

原告王委为与被告许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15万元(利息已自2014年9月22日起按月息2%算至2015年12月22日止,以后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由

代理

审判员楼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的委托代理人吴淑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国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2日,被告许国平向原告王委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向王委借到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同日,原告以转账方式支付被告借款38.4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被告借款11.6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委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原告王委负担2377元,由被告许国平负担79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楼 聪

人民陪审员  张立春

人民陪审员  许纪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俞望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