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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324号之一

李素英、李盼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素英,李盼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素英,女,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李盼杰,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素英与被执行人李盼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盼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巩向红

审判员  尚志勇

审判员  张青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志峰 来源:百度搜索“”